司法院--刑事補償93年度台覆字第15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3年台覆字第157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五七號
聲請覆議人戊○○○
丁○○
乙○○
丙○○右聲請覆議人因其被繼承人甲○○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決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二三號),聲請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覆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覆議,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機關,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為之,為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六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所明定。本件聲請覆議人戊○○○、丁○○、乙○○、丙○○對於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二三號決定聲請覆議,經查該決定係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送達予聲請覆議人,有送達證書四紙在卷可稽。其聲請覆議期間自決定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十五日,應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二)屆滿,而該期間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聲請覆議人竟遲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始聲請覆議,顯已逾期,自難認為合法,爰為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陳炳煌 委員 黃義豐 委員 蕭仰歸 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林開任 委員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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