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93年台再覆字第2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叛亂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書九十三年度台再覆字第二號
聲請再覆議人甲○○右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不服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決定(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二○號),聲請再覆議,本會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冤獄賠償法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冤獄賠償,由原處分或判決無罪機關管轄,但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請求賠償者,由所屬地方法院管轄」、「賠償聲請人不服前項機關之決定,得聲請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覆議」,並無對本會之決定,得聲請再覆議程序之規定。本件聲請再覆議人因叛亂案件,聲請冤獄賠償,就其聲請被駁回部分(即民國七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七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部分),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決定(九十二年度賠字第九五號),聲請覆議,經本會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二○號決定,予以維持,依首揭說明,本會該決定即屬最後之決定,不得聲請再覆議,乃聲請再覆議人竟對本會之決定聲請再覆議,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
主席委員 吳啟賓
委員 林奇福 委員 陳炳煌 委員 黃義豐 委員 蕭仰歸 委員 吳三龍 委員 林開任 委員高孟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