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有淮(原名蕭凱)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有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有淮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1157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584號駁回上訴;復因毒品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審訴字第38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3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民國108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206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