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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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限制住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16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龍童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50號),聲請限制住居,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吳龍童希望法院讓伊限制住居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聲請人另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13年4月22日起借提執行拘役50日,聲請人已於113年4月22日入監執行,並經本院於同日裁定撤銷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現已非由本院羈押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限制住居,於法自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