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4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漢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漢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邵漢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626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年8月確定,民國102年11月1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5月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719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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