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09號
原 告 葉倖生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五日內具狀補正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原
告請求法院判決之結論,亦即原告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
聲明,如原告獲得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
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
訴,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
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主張被告平均每日3、4通催收,致原告身心
疲累,且原告業已清償多年,然被告任意將積欠金額無限增
加,又原告父母過世後,僅留下部分金錢,卻遭被告逕行扣
押,致原告女兒於美國之生活恐生問題等語,惟並未明確表
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原告係請求本院應為如何判決
之聲明,以致無以為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更無法根本解
決當事人之紛爭。從而,本件原告既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原告提起之訴,難認符合法定程式,爰依法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莊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