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55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邱顯仁
複 代理人 劉雅惠
被 告 陳廷威
被 告 朱宥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四
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六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
點八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四年二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