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396號聲請人 張洲源 相對人 梁木成
楊灯木
梁翠妙 (即 梁水義 之繼承人)
梁金爵 (即梁水義之繼承人)
梁金源 (即梁水義之繼承人)
梁文 梁金生 梁志煌 賴志農 賴志 侯瑤華
許思邦
林 張秋香 林三 林桐模 林雪娥
林雪琴 謝添基 楊錦娩
梁錦堂 梁炳輝
梁君贊 梁國興 梁淑微 梁水勝 張世明
陳建雄 (即 林阿麵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及3項、第92條、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鈞院判決確定,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未經鈞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爰提出相關證書,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22號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並已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誤。次查,兩造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相對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其中梁木成原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7,572元,聲請人則應給付梁木成6,272元,兩者應負擔之費用為相等之額抵銷後,梁木成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11,300元(17,572-6,272=11,300)。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又本院於裁定前曾命相對人於文到7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除梁木成外,其他相對人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裁定就聲請人、梁木成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但其餘相對人如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元)預納人備註(收據日期)第一審裁判費42,382聲請人108.6.13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28,480同上108.7.3、108.9.18、108.11.19、109.9.13戶政規費(戶籍謄本)435同上108.7.4、110.8.3第二審裁判費63,573同上110.12.9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24,390同上111.4.13、111.4.29、111.6.17、111.8.4、111.8.18、111.8.31、111.12.20、112.3.2小計:159,260元地政規費(謄本費、複丈費)32,300梁木成109.5.25、109.10.20小計:32,300元。附表:
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給付梁木成之訴訟費用額賴志農0000000分之1285188,9431,814賴志0000000分之642594,472907侯瑤華0000000分之642594,472907許思邦0000000分之642594,472907梁炳輝0000000分之273511,903386梁翠妙、梁金爵、梁金源(即梁水義之繼承人)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54704連帶負擔3,807連帶負擔772梁文0000000分之547043,807772梁水勝0000000分之335502,335474梁國興0000000分之391422,724552梁淑微0000000分之167751,167237梁志煌0000000分之547043,807772梁金生0000000分之547043,807772梁君贊0000000分之273511,903386梁錦堂0000000分之323372,250456梁木成0000000分之25251617,572-----------張世明0000000分之268401,868379楊錦娩0000000分之1009877,0271,425張洲源0000000分之444401---------6,272楊灯木0000000分之33953423,6274,792 林張秋香 、林三、林桐模、林雪娥、林雪琴、陳建雄連帶負擔0000000分之252516連帶負擔17,575連帶負擔3,564謝添基0000000分之15521610,8012,191備註:
1.附表中關於金額之計算,均為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惟為加總等於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得酌情於1元之範圍內增減。
2.各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係以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額,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所得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