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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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01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金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建三 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601號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萬44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4萬47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書記官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