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776號上訴人大泉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李莒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肆拾玖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就其第一審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6萬1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4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賢德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王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