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56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交字第56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交字第568號上訴人即原告 童盛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56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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