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66號聲請人 吳秀美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溫松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如附件一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件二所示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有準用。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書記官廖素芳附件一:「其為左側中大腦動脈區域缺血性腦梗塞及重度血管型認知功能障礙患者,其複雜注意力、執行功能、學習和記憶、語言、知覺與動作及社交功能皆顯著障礙,欠缺自我生活自理能力,無法自行處理自身財產」附件二:「其為到院前呼吸心跳停止經心肺復甦術後缺氧缺血性腦病變呈現昏迷狀態患者,其複雜注意力、執行功能、學習和記憶、語言、知覺與動作及社交認知功能皆顯著障礙,影響到其日常生活獨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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