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0號原告 余可文 被告 江清讚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286號(即109年度審交簡字第2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