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247號原告 許原彰 被告通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臧雯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聲明第1、2項請求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239,55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11,025元(33,076元/3),聲明第3項應徵訴訟費用3,000元,合計為14,0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6日
書記官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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