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49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正松 選任辯護人 陳水聰 律師
廖柏豪 律師 簡汶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04號,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656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8年12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簡志瑩法官張盛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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