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文浩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115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3月18日下午3時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柒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
基準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丁○○○○
○○經合法通知到場對金額亦不爭執,被告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
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