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簡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37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瑞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提示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為擴
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分別按附表所示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嗣於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於本院97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將其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利息之利率變更為依週年利率6%計算,核
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瑞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得公
司)簽發、被告甲○○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金額
共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詎
分別於附表所示提示日提示後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提起
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甲○○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具狀陳稱:伊在被告
瑞得公司擔任財務工作,系爭支票係伊為向訴外人 王文祥
款而交付王文祥,伊不認識原告;被告瑞得公司自95年2月
間起因倉庫失火而遭受嚴重損失,資金調度困難,始無法兌
現系爭支票,伊願意每月給付原告10,000元,以清償系爭支
票票款等語;被告瑞得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瑞得公司簽發、被告甲○○背書之系爭
支票3紙,屆期提示未獲支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
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被告瑞得
公司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被告甲○○雖陳稱:被告瑞得公司係因
資金調度困難以致無法兌現系爭支票,惟伊願意按月給付原
告10,000元,以清償系爭支票票款等語,然按法院雖有依民
法第318條第1項規定,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債務人分期給
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惟非認債務人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
清償之權利,最高法院著有23年上字第224號判例可供參照
。是被告等資金調度困難,無力清償票款,並非解免或延期
清償之法定理由,且被告甲○○分期給付之請求既未經原同
意,被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境況,本院難逕依其請
求許其分期給付。
㈡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系爭支
票票款金額1,000,000元,及分別自附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法定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
133條、第144條準用第39條及第5條第2項等規定,核屬正當
,應予准許。
㈢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引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900元(即
裁判費10,900元),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
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鍾啟煒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發票人│票載│票面金額│付款人│提示日│票據號碼│
│號││發票日│(新臺幣)││││
├─┼────┼────┼─────┼───────┼────┼─────┤
│1.│瑞得實業│96.07.18│500,000元│華南商業銀行│96.07.18│FC0000000│
││有限公司│││太平分行│││
├─┼────┼────┼─────┼───────┼────┼─────┤
│2.│同上│96.07.27│250,000元│同上│96.07.27│FC0000000│
││││││││
├─┼────┼────┼─────┼───────┼────┼─────┤
│3.│同上│96.07.27│250,000元│同上│96.07.27│FC0000000│
├─┴────┴────┴─────┴───────┴────┴─────┤
│備註:上揭支票均記載有「憑票支付」、「支票」等字樣。│
│上開3紙支票金額合計為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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