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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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31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號四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所列債務人住所「苗栗縣南庄鄉169號」顯非明確,債權人應補正債務人完整住所地址。
二、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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