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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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所檢附繳納裁判費之匯票抬頭非指名本院,請到院取回該紙匯票,並另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以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繳納)。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