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告庚○○
辛○○丙○○壬○○未○○寅○○己○○戊○○癸○○乙○○甲○○午○○巳○○被告錦昇鋼鐵工程法定代理人卯○○訴訟代理人辰○被告臺灣電力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力廠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丑○○被告大宇機械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6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九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詹小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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