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4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之2上列被告被訴傷害等案件,業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辯論終結,原定於98年3月11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茲改定於98年4月24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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