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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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
2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