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55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零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邀同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8月29日同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壹紙,借款額度總計新臺幣30萬元整。陸續撥貸並依約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按月還本付息。
(二)詎債務人乙○○自應還款日(民國97年9月30日)起尚餘欠新臺幣20,459元整仍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並應連帶給付自民國97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約據所訂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書記官謝宏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