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3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經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及臺南市警察局第五 芬菊 於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南市警五刑字第09745281250號函所附報告書一份在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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