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6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又15日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0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143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8年1月13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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