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0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04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為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此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15公克),經臺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以龍騰科技之試劑檢驗盒試劑初步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反應,亦有該局初步檢驗報告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無誤,聲請人聲請將之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