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08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與業經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95年8月28日│96年2月3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毒偵│高雄地檢9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7817號│字第333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4483號│96年度訴字第1894號│││││││事實審├──┼─────────┼─────────┤││判決│95年12月28日│96年6月29日│││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4483號│96年度訴字第1894號│││││││判決├──┼─────────┼─────────┤││確定│96年3月13日│96年10月1日│││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減刑後刑度│已減刑為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5月│││月││├──────┼─────────┼─────────┤│備考│與編號2之罪定應執│與編號1之罪定應執│││行刑│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