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原告己○○原告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89,577元【計算方式:(宜蘭縣○○鄉○○段○○○號:917.37㎡×4100元=3,761,217元)戊○○1/2、甲○○、乙○○、丙○○、己○○各3/24,另原告又請求給付新台幣1,128,360元,總計4,889,57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9,4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楨森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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