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訴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陳映佐」應更正為「楊坤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官欄內關於「陳映佐」,係「楊坤樵」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楊坤樵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