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甲○○
樓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間補繳裁判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98,99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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