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74號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交上易字第3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王敏慧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