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25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志陽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次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在法理上既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二)意旨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7、9所示各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如附表編號2至4、8所示各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所示各罪,曾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各罪,曾經本院10
4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曾經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4號、第40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上開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於各該判決定其應執行刑後,復與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6至9所示之罪所處刑期之總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固有明文,惟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
7、9所示之罪雖本得易科罰金,然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書記官劉秋雯附表:受刑人楊志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6月3次│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3次││├───────┴───────┴────────┼───────┴────────┤││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8日│104年3月26日│104年4月18日│104年4月9日│104年4月17日││││104年4月6日│104年6月20日││104年6月21日││││104年4月27日│104年9月1日││104年9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777號、第2996號、第4114號、第4642號│││104年度毒偵字第783號、第886號、第1083號、第1104號、第1379號、第1385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1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53號││決├─────┼─────────────────────────────────────────┤││判決確定日│105年6月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288號│105年度執字第2289號││├────────────────────────┴────────────────┤││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3│4│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4年12月27日│104年12月29日│104年12月27日│104年5月18日│105年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40號、第894號、第1003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緝字第139號│字第22104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34號、第40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實│││331號│1557號││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7月25日│105年10月3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34號、第404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簡字第│││││331號│1557號││判├─────┼───────────────────────┼────────┼────────┤││判決確定日│105年7月28日│105年8月23日│105年12月5日││決│期││││├─┴─────┼───────┬───────┬───────┼────────┼────────┤│是否為得易科罰│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執字第3104號│檢察署105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787號│字第18652號││├───────────────────────┴────────┴────────┤││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9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編號│6│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犯罪日期│104年4月6日至│104年12月29日│105年1月13日│104年9月中旬某日│││5月26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檢察署105年度偵│105年度偵字第1321號、│││字第1289號│字第3774號│字第1597號│第1532號、第2733號、10││││││5年度偵緝字第60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6年度苗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苗簡字第96號││實││977號│151號│304號│││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8日│106年4月18日│106年6月20日│106年5月31日│├─┼─────┼────────┼────────┼────────┼───────────┤│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定│案號│105年度易字第│106年度苗簡字第│106年度易字第│106年度苗簡字第96號││││977號│151號│304號│││判├─────┼────────┼────────┼────────┼───────────┤││判決確定日│106年4月10日│106年5月15日│106年7月17日│106年6月26日││決│期│││││├─┴─────┼────────┼────────┼────────┼───────────┤│是否為得易科罰│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金之案件│││││├───────┼────────┼────────┼────────┼───────────┤│備註│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檢察署106年度執│106年度執字第3230號囑│││字第1429號囑託臺│字第2120號囑託臺│字第2812號囑託臺│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106年度執助字第1630│││察署106年度執助│察署106年度執助│察署106年度執助│號發監執行│││字第766號發監執│字第1114號發監執│字第1394號發監執││││行│行│行││└───────┴────────┴────────┴────────┴───────────┘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