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253號原告建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建明 原告與被告盟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原告於10
8年4月22日擴張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1,885,498元【計算式:美金61,019.34元×30.9(變更訴之聲明訴訟繫屬日民國108年4月22日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新臺幣1,885,4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9,612元外,尚應補繳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