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仇肇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為債務人 林棋然 與其他被告公同共有(下稱系爭土地),系爭土地於民國97年間經法院判決分割,即自同地段1000地號土地分割而來,該筆土地之原共有人為債務人林棋然與其他被告之被繼承人 陳欲生 ,然債務人林棋然之母 林玉燕 於94年9月19日過世,因此,林玉燕對被繼承人陳欲生之應繼份比例1/6即由債務人林棋然及被告林金平、 林秋月 、 唐林秋治 、 林秋伶 、 林樵樟 繼承取得。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06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77
7.2平方公尺×108年度土地公告現值1,300元×對被繼承人陳欲生之應繼份比例1/6×對林玉燕之應繼份比例1/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