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4年度營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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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營簡字第300號
上 訴 人  洪群凱
即被告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武正間 請求解除租賃契約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949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瓊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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