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56號原告 呂獻智 被告 陳邱錦雀
陳璽文 陳璽印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揚奇
法官呂維翰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1日
書記官沈怡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