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政儀
林佩瑩 被告 謝森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裕堯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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