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續租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35號原告 陶正發 被告台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呂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自民國106年11月2日起至111年11月1日止之租賃契約存在期間,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00,000元【計算式:每年租金(720,000元×5年=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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