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賠償損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因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何怡頴法官王慧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