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齊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郭廷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90執1603│徒刑│九十年│基隆地││90年度訴字│90.10.03││號││五月二十│檢署90│基隆地院│第450號│││一級毒品│七月│八日│毒偵92││90.08.31││││││0號││││├────┼───┼────┼───┼────┼─────┼────┤│90執1603│徒刑│九十年│基隆地││90年度訴字│90.10.03││號││五月二十│檢署90│基隆地院│第450號│││毒品│四月│九日│毒偵92││90.08.31││││││0號││││└────┴───┴────┴───┴────┴─────┴────┘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91執511│徒刑│九十年│基隆地││90年度訴字│91.01.28││號││五月二十│檢署90│基隆地院│第439號│││販賣毒品│七月│九日│偵2220││90.10.25││││││2922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