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57號聲請人賓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09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3年10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0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3年10月23日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臺灣時報分類廣告一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4月25日(末日為4月23日適逢星期六假日順延至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信助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新臺幣)│││├───┼──────┼────────┼──────┼──────┼───────┤│1│翰偉企業股份│合作金庫銀行│20,992元│CS0000000│93年10月31日│││有限公司│南興分行││││││ 邱麗花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