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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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8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二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9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3年11月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二張,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89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93年11月5日將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中華日報分類廣告委刊證明單一份在卷可稽。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佩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信助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號│││(新臺幣)│││├─┼───┼───────┼───────┼──────┼──────┤│1│乙○○│臺南區中小企業│16,000元│BI0000000│93年9月8日││││銀行西港分行││││├─┼───┼───────┼───────┼──────┼──────┤│2│乙○○│臺南區中小企業│19,000元│BI0000000│93年9月8日││││銀行西港分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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