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聲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聲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原債權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95年5月22日就其對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權利、利益及待領
取之分配款轉讓與予訴外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嗣該公
司又於96年8月2日將前開權利讓與予聲請人。聲請人即依民
法第297條將該債權讓與之事實以掛號郵件向相對人之戶籍
住址寄發債權讓與通知予相對人,惟遭郵政機關通知無人居
住而退回,致使該通知函件無法送達,為此乃依法聲請公示
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聲請人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
出債權讓與通知書、債權證明書、退件信封、戶籍謄本等件
為證,而退件信封上已據郵務機關註明「無人居住」,堪認
相對人已屬行蹤不明。是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上開
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王聖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