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130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3088號
原   告  謝易男
被   告 三和耐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燕岑
被   告 鑫億發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紀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
所明文。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應繳裁判費32萬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萬9,500元,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3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附卷足憑,原告之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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