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肆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1年9月1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8年12月13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190元未給付,其中182元為消費款;8元為循環利息;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二)其於93年6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分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20%加付違約金。惟債務人於借款後至98年12月13日止,即未依約清償款項,尚餘103,829元(其中本金為99,090元,利息為4,739元,違約金為0元),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82元│98年12月14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99,090元│無│無│98年12月14日起至│按週年利率20%計算。││2││││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