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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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501號
原   告 寶華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以上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歷審裁判

  • 屏東簡易庭 99 年度 屏簡 字第 501 號裁定(99.12.2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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