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9年度屏簡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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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簡字第501號
原 告 寶華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瓅元
一、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以上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