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41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陳青山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壹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