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8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83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5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71號)暨移送併辦(96年度毒偵字第84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96年7月17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6年11月
2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6年11月8日依法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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