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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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04號原告己○○
戊○○丁○○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6年上易字第995號侵占案件,經原告對被告二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