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246號
再審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上重訴字第一O一號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五年度上重訴字第一O一號判決,稱上訴最高法院遭駁回上訴確定,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聲請再審,然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莊謙崇法官陳玉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陳思云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